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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税额发生变化的有关说明
2019-10-22 14:10  

近来,部分干部职工对工资条上显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产生了一些疑问:每月工资收入差不多,但近月缴纳的个税金额却增加了。这是适应综合分类个人所得税制改革需要,对工资收入预预缴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进行调整带来的正常现象,全年看,未多扣大家税款,也没有影响大家享受个税改革减税红利。  

【小贴士】自今年11日起,工薪、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须按纳税年度合并,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平时取得上述所得时,仍由支付单位按月(次)预扣预缴税款,为尽可能使广大工薪收入纳税人按月预扣预缴的税款与全年应纳税款接近,对工资收入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即:  

n月预扣税款= n个月累计收入-5000×n-累计“三险一金”-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及其他扣除)×综合所得税率表-速算扣除数-n-1月累计预扣税款

【举例】A同志月工资16000元,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和职业年金4000元,每月可享受子女教育扣除1000元,则:  

税改前每月减除费用为3500元,没有专项附加扣除,故:  

每月个税=16000-3500-4000)×20%-555=1145  

全年个税=1145×12=13740元。  

税改后采用累计预扣法,则各月缴纳税款如下表:  

由此看出,自7月起A同志由于累计工资增加,适用预扣率由3%升至10%,故当月税额增加,这也是近月部分干部职工工资没涨、税额增加的原因。但全年税款4680元,比税改前全年减少9060元,减幅达66%

这种预缴制度安排,由于采用了“逐月累算”的方法,可有效解决纳税人月度间收入不均衡、各月扣除不充分或专项附加扣除晚报补扣等问题,可使其全年预缴税额尽可能接近全年应缴税额,尽量让大家免予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大大减轻征纳双方的工作量。此外,预缴税额前低后高,从现金流角度讲,还有“递延纳税”的效果,纳税人可获得货币“时间价值”,节约资金成本。

总之,此次个税改革是具有创新性的重大税制改革,累计预扣法是相应而生的新生事物,希望大家多理解支持。我们将继续做好服务,及时为大家答疑释惑,贯彻落实好新个人所得税法,保证大家尽享改革红利。

更多税务知识请大家关注微信公众号“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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