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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2021年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2020-12-14 10:03  

全体在职教职工:

20191月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开始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为确保全校在职教职工继续享受国家减税政策,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红利,现就 2021年专项附加扣除的确认工作通知如下:

一、必须登陆个人所得税APP进行修改的情况

1、需要修改2021年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专项扣除比例和扣除人的;

2、有老人2020年去世并申请了赡养老人专项扣除的,2021年不应再申请;

3、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021年由另一方申报;

4、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如买房后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或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改申报住房租金;

5、其他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要修改的情况。

二、其他注意事项

   1、扣除信息确认后,一个年度内不能变更,请务必确认好。

22021年度专项扣除信息较今年无变动的,也建议登录个税APP确认信息是否正确有效。

3、新教工首次使用个税APP时,申报方式请选择“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义务人选择“天津财经大学”。

请于20201229日前完成确认,123031日财务处进行查验补缺。

具体确认方式可关注“天津财经大学财务处”微信公众号,如有问题,可咨询财务处李老师和刘老师,联系电话88186206

 

财务处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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