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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财经大学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2015-07-07 15: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财经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天津财经大学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库支付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结余资金,是指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且资金不再列支,或因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造成工作终止,结余在各单位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工作目标尚未完成或工作目标虽已完成但资金尚未列支,结转在各单位,以后年度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结余结转资金分类

第四条 结余结转资金按科目分为基本支出结余结转和项目支出结余结转。基本支出结余结转是指预算执行年度内尚未列支的日常经费。项目支出结余结转是指预算执行期内尚未列支的具有特定建设任务的项目经费。  

第五条 基本支出结余结转按预算管理要求,分为学校统筹经费结余和部门包干经费结转。

第六条 项目支出结余结转按来源渠道分为财政拨款项目结余结转、校内项目结余结转。

第七条 项目支出结余结转按性质分为项目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转。

(一)项目支出结余指:

1.项目已完成形成的结余;

2.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中止或撤销项目形成的结余;

3.连续两年未动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财政拨款项目结余;

4.一年未动用、或超过预算规定完成时间一年形成的校内项目结余;

5.项目负责人已调离学校,项目不能继续执行形成的结余。

(二)项目支出结转指:

1.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转;

2.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结转;

3.项目已执行,但存在尚未冲销的暂付款。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财务处是结余结转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结余结转资金的统计、清理、汇总和处理。

第九条 项目经费管理部门是项目支出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项目支出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具体职责划分为:

(一)学科办负责“中央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经费、“十二五”综投创新平台与人才培养质量建设经费(学科部分)及其它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

(二)教务处负责“十二五”综投创新平台与人才培养质量建设经费(专业部分)、卓越人才经费及其它专业建设、教学改革专项经费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

(三)人事处负责“十二五”综投师资队伍建设经费及其它人才建设经费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

(四)基建处负责基本建设类项目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

(五)后勤保障处负责大型修缮项目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

(六)资产管理处负责教学仪器及实验设备购置项目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

(七)图书馆负责图书购置项目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

(八)其他结余资金按“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由项目管理部门或执行部门管理。

第十条 项目执行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结余资金的直接负责人,对项目结余资金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第四章 基本支出结余结转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统管经费基本支出结余,全部上缴学校用于平衡预算。

第十二条 部门切块经费基本支出结转,留归经费使用部门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五章 财政拨款项目结余结转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天津市有关规定,市财政拨款项目结余资金全部上缴国库,统筹用于下年度重点支出。中央财政拨款项目结余较多的,中央财政将停拨或减拨下年的预算指标。

第十四条 财政拨款项目结转资金结转下年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不得调整支出用途。

第十五条 对于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延续项目,有结转资金的,市财政部门在审批以后年度预算时,将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财政拨款预算。

第十六条 对于当年结余结转资金比上年增加较多,或常年累计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市财政部门将视结余结转资金情况,适当压缩财政拨款预算总额。

第六章 校内项目结余结转管理

第十七条 校内项目结余全部上缴学校,用于统筹安排下年度校内项目支出。

第十八条 校内项目结转实行启动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学校将冻结所有未完成的校内项目,项目管理部门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在年末向财务部门报告项目结转原因,并提出重新启动的申请,经财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可以启动。一个校内项目只能申请重新启动一次。

第七章 结余结转资金的报告和确认

第十九条 实行项目执行情况月报制,项目执行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每月将项目执行情况报财务处,项目执行进度较好的项目经财务处同意可按季度上报。

第二十条 财务处每季度向项目管理部门和分管校领导通报项目执行情况,同一类项目按执行率进行排序。对于连续三个月未启动的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督促项目执行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尽快启动。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连续六个月未启动的项目,财务处将暂时冻结该项目,由项目执行部门或项目负责人提出重新启动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财务处和分管校领导审核后,可重新启动。重新启动申请未通过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调整的方案,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需要报送上级部门批准的,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上报。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部门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和本人管理的资金结余结转的性质进行确认,及时清理暂付款,并于当年1030日前,将确认结果报项目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汇总项目结余结转资金的性质,并将审核、汇总结果于当年1115日前报财务处。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根据汇总结果,按照本办法和国家、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分管校领导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逐项书面通知项目管理部门。重大、重点项目的结余资金处理还须报学校相关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项目预算执行与经费安排挂钩的机制,将项目执行率作为各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下一年度或下一个项目周期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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