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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财经大学票据管理办法(津财大发[2023]33号)
2023-11-01 15:54  

津财大发[2023]33号-关于印发《天津财经大学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天津财经大学票据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 年 10 月 25 日




天津财经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票据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 号)、《市教委所属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办法》(津教委办〔2015〕16 号)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各类收费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并出具相应的票据。


  第三条 对违反票据管理法规的行为,国家税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票据包括银行结算票据、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


  第五条 银行结算票据即支票,适用于学校与外单位发生的经济往来业务。


  第六条 财政票据包括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含电子票据)、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一)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适用于经物价等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并纳入高校预算管理的事业性收入的收费项目,包含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两种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主要适用于下列经济业务:

  1.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2.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3.不作为学校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三)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适用于依法接受以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名义捐赠的公益性资金的收取。


  第七条 税务发票包括天津增值税专用发票、天津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发票适用于经物价等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章 票据的领用


  第八条 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凭《天津市财政票据 购领登记簿》、《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发票领购簿》向天津市财政局、税务局领购票据。财务处负责统一办理票据的申领和发放工作,监督各单位票据使用情况。


  第九条 财务处应当设置票据领用登记簿,分别对各类票据进行登记,并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购、领、销、存工作。票据必须按规定领用和开具,每次领用票据需在票据领用登记簿进行详细信息登记并签名。


  第十条 票据采取“交旧领新”方式,票据领用后须及时将款项和票据记账联、存根联交财务处,并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和确认收入。



第四章 票据的开具、使用和缴销


  第十一条 票据在启用前,使用人员应先检查票据有无缺联、缺号、少份、重号、错号等情况,如有应整本退回。


  第十二条 票据的开具必须规范、正确。票据开具规范包括:

  (1)按序号填制;(2)项目填写完整(付款单位、收费项目、 收款经办人员及收费日期等均填写齐全),数字正确(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不得涂改,专用符号封顶);(3)内容真实,字迹 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内容一致;(4)税务票据开具时需加盖发票专用章,财政票据开具需加盖财务专用章;(5)如填写错误,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 撕毁。


  第十三条 票据应在收到款项后开具。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开具票据的,借票人应向财务处提交借票申请,注明票据类型、 金额、资金预计到账时间等,并附相关合同、协议等原件,经财务人员审核后开具。借票人应在承诺时间内要求对方单位及时拨付资金,超过时限未能到账的,暂停借票人开票业务。


  第十四条 开具票据后,如发生票据退回情况需开红字票据的,必须收回原票据,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于整本已使用完或虽未用完但不需再 用的剩余票据及存根,要及时由本单位票据负责人员到财务处办 理缴销手续。


  第十六条 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五章 票据的管理


  第十七条 财务处作为票据管理部门,应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购、领、销、存登记簿,以详细记载票据的领用核销情况。


  第十八条 财务处应定期清查票据,确保所有票据应收取的款项全部收妥入账,对未收妥的款项应查明原因落实解决措施。


  第十九条 财务处以及使用票据的部门应接受财政部门、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检查,要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二十条 纸质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 5 年。保存期满 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主管部门查验后销毁。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票据,严禁超范围或异地使用票据;禁止转借、转让、倒卖、代开、撕毁、涂改、 伪造票据;禁止在填开票据时弄虚作假;禁止拆本使用、销毁票据。票据丢失时必须立即向财务处书面报告,及时查明丢失原因,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以减少票据丢失可能带来的损失,并按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违纪、违规行为,停止票据使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领购、填开、使用、保管票据;

  (二)利用收费票据乱收费、超范围或超标准收费;

  (三)未按规定及时交款,截留、私分学校收入;

  (四)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明细资料;

  (五)其他违反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的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津财大发〔2023〕33号-关于印发《天津财经大学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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