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委员会关于规范
共同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15]7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规范我市共同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等业务,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将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职工与配偶、本人的直系血亲共同购买住房且购买该套住房全部产权的,可按现行政策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共同购房情形,不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本人单独购买住房且购买该套住房全部产权的,可按现行政策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的,不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及使用住房贷款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有关规定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四、本通知有效期自2015年9月21日至2020年9月20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通知实施前签订买卖协议或购房合同的,仍按本通知实施前的政策执行。
201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