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公务交通费报销行为,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工作需要赴市内各区办理公务的交通费支出,包括乘坐公交、地铁、网络约车平台租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交通包括:学校至公务办理地的单程或往返交通,多个公务地点之间的单程或往返交通。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各职能部门公务交通费预算按照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核定,交通费预算随年度财务预算划拨至各部门,各部门在预算额度内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超支不补,结余自用。
第五条各教学科研单位原则上不再单独核拨公务交通费,可按每管理岗位50元的标准核定公务交通费报销额度,各单位在预算经费中统筹使用,公务交通费报销金额不得超过各单位核定额度。
第六条各单位组织会议、培训、研讨、讲座等教学科研活动期间接送校外专家的交通费不计入报销额度。
第三章 财务核算
第七条各单位发生的公务交通费计入“其他交通工具支出”,会议期间发生的交通费计入“会议费”,公务接待发生的交通费计入“公务接待费”,组织学生集体活动发生的交通费计入“学生活动费”等相关科目。
第八条公务交通费每月报销一次,公务交通费报销应在公务发生后30天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60天。会议、接待、组织学生活动发生的公务交通费随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学生活动费一并报销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九条报销各类交通费需填写“公务交通费报销单”(见附件),注明每次公务出行的时间、往返地点、公务事由并附会议通知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单位负责人签字,财务处审核报销。
第十条报销公务交通费应取得原始发票,网络约车平台租车应要求租车公司按月开具发票并提供乘车明细,乘坐地铁可购买一次性定额乘车票并取得定额发票。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公务经办人是公务交通费报销的直接责任人,对公务交通费报销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公务交通费报销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公务交通费报销的审核,从公务出行的时间、地点、是由及发生金额对公务交通费报销进行合理性审核,对不合理或相关性不充分的公务出行开支有权拒绝报销。
第十三条审计处负责对各单位公务交通费报销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职工出差期间发生的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不再报销交通费。
第十五条财政专项经费一般不得报销公务交通费,科研经费报销交通费依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2017年6月1日)起实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