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加强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发票应该及时报销。对于2017年度之前的发票,即日起财务处将不予报销。2017年度的发票(开票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须在2018年6月30日前报销完毕,过期将不予受理。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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