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我校采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远程办税端的方式,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即教职工通过下载手机APP搜索“个人所得税”网上远程办税端或扫描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二维码(后附)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相关规定详见附件1),学校财务处将根据每月接收的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为每位在职职工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请各位教职工于2019年1月底前及时进行个人网上信息填写报送。如本月未能及时申报成功,可在本年剩余月份进行补报,并在申报成功后次月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不会影响全年实际纳税额。教职工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税款多退少补。
如有疑问,可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税务”公众号专题解读,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咨询;也可通过部门财务联络员邀请添加“财务报销工作群”,由财务处负责老师进行线上解答。
财务处
201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