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材和图书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津教委办[2015]27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情况,对原有的《关于加强图书教材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进行修订。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图书馆、教务处、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室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教材图书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学校教材图书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图书馆,负责日常采购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图书馆是学校唯一的教材图书采购单位,承担如下职责:
(一)图书馆馆藏图书和校内各资料室所藏图书的集中采购工作。
(二)全日制在校生教材的集中采购工作。
(三)接受校内各办学单位委托,办理非全日制在校生教材集中采购工作,采购期间发生的费用,由委托单位负担。
(四)每学期末及时与学生按“多退少补”原则据实结算教材款。
第四条 除图书馆以外的其他单位,一律不允许预收教材款,为学生代购教材。可向学生提供书目,由学生自行购买。
第五条 财务处是学校教材图书的归口核算部门,承担如下职责:
(一)安排年度图书购置经费,做好经费的核算和管理。
(二)教材费的收取、核算和管理。
(三)安排年度经费,用于教材采购过程中的费用及为困难生免费提供教材等支出。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教材图书政府采购和招标的承办部门,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标。
(二)负责采购合同的审核备案。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教材的选用和评审,建立健全教材选用评审机制,优先选用近年出版的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国家及省市级获奖优秀教材、国家及省市级重点教材,以及引进的国外优秀原版教材,确保优质教材进课堂。
第八条 监察审计室负责教材图书采购工作的监督。
(一)对教材、图书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善以及制度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
(二)对教材、图书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采购工作要求
第九条 各部门要从服务学生和教师、保证正常教学活动出发,规范管理教材和图书采购工作。各有关人员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和廉洁自律的意识,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和商业贿赂的侵袭。
第十条 严肃财经纪律。严禁在教材和图书采购活动中收受回扣、手续费或其他利益。不得向教材和图书经销商索要回扣或在暗中收受回扣。
第十一条 要严格遵循自愿原则代购教材,代购教材产生的折扣收益全部让利于学生。
(一)学校采取两种教材费收取形式。全日制在校生按学期预收教材费,每学期末与学生按“多退少补”原则据实结算,非全日制在校生发放教材时据实收取教材费。
(二)学校按折扣后的实际支付价格与学生结算教材费,不得从预收的教材费中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三)学期末必须及时清退教材款,凡清退不及时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第十二条 完善教材图书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一)教材图书采购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经销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折扣率。如个别教材图书中标经销商确实无法提供,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采取其它采购方式。
(二)严格执行教材图书采购验收备案制度。
第十三条 加大监督检查和查处力度,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对在采购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教师使用本人科研经费购买自用图书,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起执行,学校以前关于教材图书采购相关制度与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管理办法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