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大发〔2023〕13 号-关于修订印发
《天津财经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天津财经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7月5日
天津财经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会议费管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制度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津财行政〔2019〕47号)、《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22〕8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应当与学校管理、教学科研活动紧密相关;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三条 除使用科研经费召开的小型研讨会外,召开会议必须严格执行会议费审批流程。
第四条 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五条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将召开的会议分为学术类会议和行政类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 会议应严格控制会期、规模。
学术类会议会期按照会议安排执行;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一般不得超过2天;工作人员控制在参会代表人数的10%以内。
行政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其中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一般不得超过1天;工作人员控制在参会代表人数的10%以内。
第七条 各部门召开会议,在符合保密和网络信息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提倡采用线上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八条 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应优先选择在学校内部会议室、礼堂、招待所等召开;确需在校外召开的,应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
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学校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学校内部会议室召开。本市代表和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第九条 参会人员以在津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天津市 以外的城市召开。各部门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管理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线下费用: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原则上回单位报销。
(二)线上费用:能够明确对应具体会议的设备租赁费、线路费、电视电话会议通话费、技术服务费、软件应用费、音视频制作费等。
第十一条 会议费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核算列支:
(一)线下费用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报销。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综合定额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对于不发生的事项,编制会议费预算和报销时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特别是不安排住宿的会议不能列支住宿费,预算和报销额度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
以上会议费综合定额参照天津市财政局制定的标准。如遇调整,学校自动进行调整。
(二)线上费用不纳入综合定额标准内核算,凭合法票据原则上在单位年度会议费预算内据实列支。
确需我校承担的会议专家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向会议专家发放的讲课费、评审费以及劳务费等,纳入会议预算,但不计入会议费综合定额,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各部门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须提供会议费审批单、会议通知、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公务卡消费记录等凭证。线下会议还需提供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备注是否住宿。线上会议签署服务合同的,需一并提供相关合同。
第十三条 会议费应当严格按照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部门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会议费管理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严禁各部门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会议举办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反规定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校召开的国际会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5〕371号)文件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22〕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