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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财经大学预算管理办法(津财大发[2023]20号)
2023-10-27 09:52  

津财大发[2023]20号-关于修订印发
《天津财经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天津财经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8月3日




天津财经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预算管理工作,强化预算约束,充分发挥预算管理在资源配置中的引导作用,维护学校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市教委所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津教委财〔2015〕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三条 学校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各部门(包含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的收入和支出必须全部纳入预算。


   第四条 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依法依规组织收入,统筹安排支出,组织预算实施,监督预算执行,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五条 学校的预算管理主要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预算分析、预算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六条 学校预算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条 学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与“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财务管理体制相适应的预算管理机制。按照管理级次,建立校内经济责任制,确定预算管理职责。


   第九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查和批准学校预算草案及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学校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议事机构,由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财务处、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审计处、校园建设处、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构成。负责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编制以及预算考核工作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沟通,最终讨论意见由财务处汇总形成方案,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十一条 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学校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组织和监督学校预算执行;定期报告学校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编制以及绩效考核情况;按照财务公开的要求,按期向社会公开学校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各部门是学校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本部门和所归口管理经费的年度预算及调整预算,并组织落实和监督预算的执行。


   第十三条 审计处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实行零基预算,不能超越财力编制赤字预算。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学校全部的收入和支出,包括用历年的事业结余安排的各项支出,都要纳入年度财务综合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二)稳妥性原则。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编制收入预算积极稳妥,支出预算优先保证基本支出,量力而行安排项目支出,严格控制预算风险。

   (三)效益性原则。协调好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坚持勤俭办学,反对铺张浪费,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重点性原则。着眼学校总体规划和长远发展,着力加强内涵建设,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需要。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的要求

   (一)根据学校事业发展总体目标和要求,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情况进行编制。

   (二)按照预算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编制反映学校各项收入、支出和政府采购的全口径预算,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统筹安排、综合平衡,保证预算的完整。

   (三)预算编制要做到:

   1、真实准确。真实地反映学校各类基础信息和相关数据,按照规定准确编制。

   2、科学规范。预算编制的方法要妥当完善,各项测算要有理有据,科学规范地进行预算编制工作。

   3、公正透明。预算编制所依据的各项政策、标准和方法要公开透明,结果应做到公平公正。

   4、及时明晰。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及时编制预算,按照经济分类细化预算,明晰各项收支内容。


第四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六条 各部门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做好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准备工作。认真分析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明确本年度工作重点。


   第十七条 学校预算编制实行“二上二下”,即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程序,并根据学校“三重一大”相关议事规则审议通过。

   (一)财务处汇集相关基础资料,按照要求编制“一上”预算草案,经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审核后上报市教委、市财政局。主要包括:

   1、招生与学籍管理办公室、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提供在校学生人数。

   2、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提供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等信息数据。

   3、资产管理处提供土地、房屋、车辆等资产信息数据。

   4、相关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计划。

   (二)各部门根据学校年度事业发展计划,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本年度实际执行情况,结合下年度工作目标,报送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的部门预算,支出安排应细化到经济分类科目。

   (三)财务处根据市财政局“一下”下达的财政补助收入控制数和相关要求,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编制“二上”预算草案,由预算管理委员会讨论沟通,经学校审议后报市教委、市财政局。

   (四)财务处根据市财政局“二下”批复的年度预算,进一步细化调整,确定年度学校预算方案,下达至各部门并监督执行。

   (五)经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预算编制内容


   第十八条 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九条 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从各种渠道依法依规预计取得的各类收入的总和,是学校履行职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财力保障。


   第二十条 编制支出预算要遵循国家、天津市有关政策和部门预算编制的相关规定,统筹协调好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优先保障基本支出,量力而行安排项目支出。


   第二十一条 支出预算中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规定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际执行时严格按照采购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年度预算,应包括学校基本概况、年度预算报表和预算编制说明。


第六章 收入预算编制


   第二十三条 收入预算编制内容

   学校预算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和上年结转结余。


   第二十四条 收入预算编制方法

   所有与学校相关,利用学校名义或资源取得的收入,都必须纳入学校收入预算管理。

   (一)财政补助收入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控制数为依据确定。

   (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应根据实际学生人数、收费标准等情况详细测算,充分考虑助学贷款、缓缴、欠缴等因素,合理确定当年收入。

   (三)科研事业收入的确定应与学校发展规划相结合,与年度科研任务相匹配。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和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学校对附属单位的管理政策、经营能力和经营前景的预期。

   (五)其他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不属于科研事业收入的经费拨款及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条 收入预算编制要求

   (一)收入预算要在参照近年收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预算年度的各项增减因素,科学合理地测算。

   (二)收入预算要全面考虑、完整填报、做实做细,要落实到具体来源及条目,不能让资金游离于预算之外。

   (三)根据经济责任制和管理需要,收入预算指标要分解到校内各有关预算部门,确保预算收入的实现。


第七章 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第二十六条 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基本支出预算是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日常事业任务而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包括人员支出预算和公用支出预算。


   第二十七条 人员经费支出预算编制

   人员经费支出预算以实际发放水平为参考,综合考虑人员增减、职称薪级变动因素核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级管理部门的政策和规定。

   人员经费支出预算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两类,主要是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及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第二十八条 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编制

   公用经费支出预算安排应优先保障维持学校正常运行的相关支出,要严格“三公”经费支出安排和报批手续。

   公用经费支出预算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两类,主要是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公务用车购置及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一)公用经费的支出根据职工人数、学生数、学科专业等因素,制定预算定额标准;无法按定额标准分配经费的,参考以前年度支出情况和年度工作计划测算编制。

   (二)各部门在细化年度预算支出到经济分类科目时,应充分考虑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参考以往年度的实际支出情况制定。

   (三)为了确保学校事业发展目标的全面实现,在安排年度经费支出预算时,可适当安排机动经费预算,以保证处理突发事件或应急事项。一般可按学校教育事业收入预算总额的3-5%预留,随着预算编制的规范和细化,逐年降低比例。


第八章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


   第二十九条 项目支出的预算编制

   项目支出预算是学校为完成特定的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年度支出计划。


   第三十条 三年滚动项目库建设

   学校根据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重点、校舍周期性维修等情况,建立三年滚动项目库。

   (一)财务处每年定期组织校内各部门申报项目,申报时应提交详实的项目预算书,项目预算书应包括实施周期、立项依据、主要内容、实施方案、预算需求、绩效目标等内容,作为项目审核和管理的依据。

   (二)财务处组织校内各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类、排序、可行性论证和效益分析,严格遴选。

   (三)财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后,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纳入三年滚动项目库。


   第三十一条 三年滚动项目库建设要求

   (一)项目库要在深入的政策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设立。项目内容与学校发展规划相结合,避免与公用经费及其他项目交叉重复。项目要具备可执行性,预算批复后即可实施。

   (二)入库项目必须有充分的立项依据、明确的实施期限、合理的预算需求和绩效目标等。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全周期滚动管理,建立学校项目库与市财政局项目库的信息交流机制。

   (三)项目库的项目若列入市级财政专项,由市教委、市财政局根据管理的需要组织开展再评审。

   (四)项目要有明确的实施周期。项目实施周期应与学校发展规划的期限相适应,与市教委、市财政局的相关规划相衔接。除市教委、市财政局已明确批复实施周期外,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项目到期后需继续安排的,应按程序重新立项。

   (五)财务处组织校内各部门对项目库中未列入预算年度项目的预算需求、支出范围等信息进行定期更新和维护;对列入预算年度并开始执行项目的执行情况、调剂、结转结余、绩效等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


   第三十二条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方法

   学校根据财力状况从三年滚动项目库中遴选项目列入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入选项目应根据实际市场变化情况进行项目预算调整,项目预算要细化到经济分类科目,并提交财务处审核。


第九章 预算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是本部门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三十四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预算草案批准之前,可参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预算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及时向各部门下达年度预算经费,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要积极稳妥地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收入按计划实现,不得擅自减收、免收或者缓收应收的预算收入。所有应缴财政专户的收入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收坐支。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应上缴学校的预算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截留、挪用或拖欠。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要加强预算执行的过程控制和监督,严格按照预算安排的内容、额度和进度执行,并按时完成。严禁无预算和超预算支出。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天津市和学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虚假列支。财务处有权拒绝执行与预算不符、违反财经纪律的收支。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学校资金使用审批办法,按规定审批预算支出。


第十章 预算调整


   第四十条 预算调整是指在预算年度内,学校事业有重大变化,对预算产生重大影响时,需对原定预算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四十一条 学校预算调整应遵守以下原则:预算调整应当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现实状况;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客观、合理、可行,在经济上能够实现最优化;预算调整应当谨慎,执行中除重大政策变化或应急支出外,一般不予调整。


   第四十二条 预算调整程序

   部门提出申请,阐述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及有关说明报财务处。财务处对各部门提交的预算调整申请进行审核,将必须进行调整的项目列入预算调整方案。于每年9月底,将预算调整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并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四十三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市财政追加、追减预算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第十一章 预算监督与绩效考核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预算执行分析制度,财务处作为预算分析责任部门负责对学校的预算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控制,并于每年9月和次年3月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分析,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十六条 预算经费使用部门的负责人作为预算执行主体,对预算执行结果承担责任。对于管理不善,违反本办法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财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对支出预算的执行进度、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预算经费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市教委所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津教委财(2015〕38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财经大学预算管理办法》(津财大发〔2018〕15号)同时废止。


附件【津财大发〔2023〕20号-关于修订印发《天津财经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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