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大发〔2025〕26号-
关于印发《天津财经大学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天津财经大学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财经大学
2025年9月17日
天津财经大学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明确经费审批权限和责任,落实经济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经费是指学校财务部门负责核算和管理的全部经费。
第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部门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各项经费管理与支出。
第四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机构,统一管理各项财务和会计工作,负责各项经费支出审批的管理。
第二章 经费支出审批原则
第五条 学校经费支出审批实行“归口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各负其责”的原则。审批权责按经费类别分别设定,根据每次经济活动支出额度大小,自下而上逐级、归口审批。
第六条 学校经费支出审批的基本原则:
1.事权财权相统一原则。坚持事权财权统一,在授权权限内一体审批。
2.权利责任相一致原则。坚持并落实“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的经济责任制。
3.分类分级审批原则。厘清校院两级权责关系,适度扩大学院经费审批权限。
4.严格预算约束原则。经费审批以当年学校批复下达的预算为基准,不得超预算和无预算审批支出项目。
5.严守财经纪律原则。经费审批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审批。
第三章 经费类别及开支范围
第七条 学校经费类别包括:人员经费、日常包干经费、教学单位机动经费、经常性业务经费、项目经费、科研经费、基本建设经费、代管经费、专用基金等。
第八条 学校各类经费开支范围:
1.人员经费:按照国家、天津市有关政策和学校有关制度标准而发生的工资福利支出以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离退休费、社会保障缴费、公积金、编制外人员工资、学生奖助学金等。
2.日常包干经费:单位(部门)用于日常教学、行政管理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教学单位基本经费和综合管理部门、教辅单位包干经费。教学单位基本经费是按照学生人数定额拨付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基本业务费;综合管理部门、教辅单位包干经费是按照教职工人数定额拨付的办公费、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等部门日常运行经费。
3.教学单位机动经费:教学单位以学校各种资源开展社会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留给单位的经费。具体内容及开支范围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4.经常性业务经费:学校统筹管理或拨付给各单位(部门)的维持学校日常运行的公用经费以及单项预算30万元(含)以下的专项支出。
5.项目经费:具有专门用途的经费。包括财政和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经费、学校自筹经费安排的各类专项经费。项目经费一般从学校项目库中择优选择,单项预算应在30万元以上。
6.科研经费:以天津财经大学为依托或承担单位获批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和学校自主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
7.基本建设经费:学校利用财政专项经费、学校自筹经费安排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经费。
8.代管经费:学校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党费、团费、食堂经费、考试考务费等各类款项。
9.专用基金:学校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奖助基金、住房维修基金等。
第四章 经费支出审批权责
第九条 学校经费支出自下而上的审批层级为:二级单位(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
第十条 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对学校各类项目经费,包括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团队建设、引进人才等专项资金,负有管理监督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归口管理项目经费的审批责任人。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经费支出的审批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和使用绩效负责;对本单位(部门)所承担的专项项目(含科研)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实行项目制管理(一事一议,逐项授权)的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经费的审批责任人,审批权限等同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支出,由其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对所负责项目经费支出行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对经费的安全和使用绩效负责。
第十三条 教学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因出国(境)、外出学习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履行职责的,由教学单位党委书记行使审批职权;综合管理部门、教辅单位主要负责人暂时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书面委托副职代理行使其审批职权,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财务处备案。被授权人对审批事项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授权人负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应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后再进行审批。
第五章 经费支出的审批
第十五条 人员经费的审批
1.根据政策按月例行发放的基本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其他人员工资、劳务派遣费用、离退休费、公积金、社会保险缴费等人员经费支出,由人事、财务处长审批。相关政策变化、新增发放类别或变更发放标准时,需报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2.发放年终绩效,由人事、财务处长、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3.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贴、探亲费、在职和退休人员医药费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由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4.离休人员医药费,累计支出5万元(含)以下的,由离退休工作部部长、财务处长审批;累计支出5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累计支出20万元以上的,报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5.按政策例行发放的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生生活补助等,由归口管理部门(研究生院、学工部、国际教育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
6.学生生活困难补助、学杂费减免等,由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日常包干经费的审批
1.教学单位单项支出5万元(含)以下的,由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单项支出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批;单项支出10万元以上的,按所涉业务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2.综合管理部门、教辅单位单项支出在2万元(含)以下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单项支出2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由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审批;单项支出5万元以上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教学单位机动经费的审批,参照教学单位日常包干经费审批权限执行。其中,发放绩效工资的,应先由人事处核定发放性质。可以例行发放的,由单位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报人事处长、分管校领导审批;归入年终绩效的,由单位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送交人事处按年终绩效统一办理。
第十八条 经常性业务经费的审批
1.学校预算安排的水费、电费、暖气费、天然气费、通讯费和按照招标采购合同支付的物业、安保、消防值守、电梯、空调运营维护、零星维修等服务外包支出单笔支出10万元(含)以下的,由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单笔支出10万元以上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2.按规定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学生奖助基金及缴纳税金、上缴财政资金、开立的银行账户资金调动、支付银行手续费、借款利息等由财务处长审批。
3.其他经常性业务单笔支出在5万元(含)以下的,由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单笔支出5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单笔支出20万元以上的,报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的审批
各类项目经费(科研项目、基本建设项目除外)单笔支出5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实行项目负责制的项目负责人)审批;单笔支出5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单笔支出2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报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单笔支出50万元以上的,报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的审批,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经费的审批
1.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笔支出20万元(含)以下的,由校园建设处、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主要负责人联合审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单笔支出2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报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单笔支出50万元以上的,报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2.工程其他费用单笔支出10万元(含)以下的,由校园建设处、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主要负责人联合审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单笔支出10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报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单笔支出30万元以上的,报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3.工程造价变更调整按照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代管款项的审批
1.党费支出的审批,按照学校关于党费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执行。
2.根据外包食堂成本核算办法,按月例行结算给外包食堂的运行经费由后勤保障处处长、财务处长审批;年终结算经费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代收代支的考务费、教材费等其他代管款项的支出,由归口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和委托单位的要求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专用基金的审批
1.学生奖助基金支出由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
2.职工福利基金支出执行其他经常性业务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3.住房基金支出执行项目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第二十四条 “三公”经费及一般性公务支出的审批
1.公务接待实行事前审批,经审批后的公务接待费支出金额在0.3万元(含)以下的,由接待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支出金额0.3万元以上的,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2.因公出国(境)实行事前审批,经审批后的因公出国(境)费支出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由职工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经费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支出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支出金额5万元以上的,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支出金额1万元(含)以下的,由后勤保障处处长、党委办公室主任审批;支出金额1万元以上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4.举办会议实行事前审批,经审批后的会议费支出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由会议举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经费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支出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支出金额5万元以上的,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其他审批事项
1.校党委书记、校长相互交叉审批,副职校领导支出由校长审批。
2.教学单位书记/院长支出、综合管理部门和教辅单位主要负责人支出,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联签事项,两位校领导为同一人的,须报校长审批。
4.使用跨部门经费,由经费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六条 为简化审批手续,需要校级领导审批的事项,可在报销单签字审批,也可通过学校办公系统或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审批手续。同一事项如果从经费申请、借款到报销过程中,在金额和用途等方面均没有发生变动的,只需校级领导审批一次,金额和用途任何一项发现变动的,须再次提交校级领导审批。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项目)审批责任人对所管资金在开支范围内、依据开支标准、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职责,严格执行大额支出集体决策和报告制度,对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项目)审批责任人不得化整为零、弄虚作假,明知被审批事项不符合规定仍审批,因审批不当或越权审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对支出票据的真实性、支出内容和支出标准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超预算、超范围、不符合规定的支出不予受理;对于支出依据不充分的业务有权要求提供更详细的支撑材料;对于重大支出业务有权要求提交同级审批人联合审批或提交上一级审批人进行审批;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制度规定的,依法依规退回并要求纠正,拒不纠正的,财务处可移交学校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处理。
第三十条 各单位(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落实集体决策机制,完善内部审批流程,加强经济业务各环节的内部管理与监督,做好各类资料的保管归档,自觉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应定期向分管(联系)校领导汇报本单位(部门)经费使用情况,每年度在本单位(部门)一定范围内通报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通过离任审计、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各单位(部门、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天津财经大学资金使用审批办法》(津财大发〔2023〕34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