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财经大学学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学费、住宿费等各项教育收费的收缴工作,确保办学资金来源,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研究制定了《天津财经大学学费收缴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2日
天津财经大学学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费、住宿费等各项教育收费(以下简称学费)的收缴工作,确保办学资金来源,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费是学校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学费收缴是一项重要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把学费收缴列入工作计划,安排专人负责,力争学费及时足额收缴到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财务处是学费收缴的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拟定和报批;负责统一领购、保管、使用和核销收费票据;统一收取、管理、核算学费;负责建立学生缴费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网上缴费服务和缴费情况网上查询服务。
第四条 各学院、各学院所属教学系及专硕中心、学工部、研究生院、MBA教育中心、国际教育学院、体训部、继续教育学院等作为学费收缴的主体单位,负责组织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发放缴费收据;督促欠费学生及时缴费,进行学生缓缴学费、减免学费资格的审查、认定。
第五条 招生考试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信息化管理办公室是学费收缴的协作单位,分别承担以下具体职责:
1.招生考试办公室负责提供新生收费管理数据库的基本信息和在校生变动信息;
2.教务处负责学生缴费选课、学分登记工作;
3.公寓管理中心负责提供学生宿舍安排及变动信息。
4.信息化管理办公室为学费催缴提供信息技术支持。
第三章 缴费标准
第六条 学费收取执行天津市价格管理部门审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年度收费。
第七条 学生申请退学并被批准的,根据实际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计算应缴学费。在校时间不足 1个月的按 1个月计算,全学年按 10个月计算。受处分退学或被开除,全额计算应缴学费。
第八条 学生休学,按实际办理休学手续的时间计算应缴学费。复学并转入下一年级或新专业学习,按复学后所在专业年级的标准和实际办理手续的时间计算应缴学费。
第九条 从外校转入或从本校转出的学生,第一学期转入或第二学期转出的收取全年费用,第二学期转入或第一学期转出的收取半年费用。
第四章 缴费程序
第十条 学生缴费采用银行集中扣款、统一支付平台缴费、ATM自助缴费、支付宝缴费等多种方式。学生缴费须在开学后一周内通过上述方式完成。因特殊原因不能通过上述方式缴费的,应在两周内及时到财务处办理缴费。
第十一条 已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学费,由财务处在收到银行放款后集中进行缴费处理。
第十二条 财务处通过“统一支付平台”公布学生缴费信息,相关部门及学生可及时查询缴费情况,并做好欠费催缴和及时缴费等工作。
第五章 学费缓缴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且以前年度学费已缴清的学生,可办理缓缴学费手续,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 6个月。
第十四条 开学后两周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学工部、研究生院组织评议,提出缓缴意见,并将缓缴学生名单送财务处和学籍办备案。
第十五条 留学生、港澳台学生、非全日制研究生、已享受低保减免或其它社会资助的原则上不得申请缓缴。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缓缴学费:
1.弄虚作假,伪造事实和证明材料的;
2.有不良消费或高消费行为的;
3.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经批准缓缴学费的学生,在缓缴期内应积极筹措学费、配合学校和银行如实提供申请助学贷款所需相关材料。未批准缓缴的学生,应在申请被驳回后的一周内办理缴费手续。
第六章 欠费的认定和处理
第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认定,视为恶意欠费:
1.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缴费且不办理缓缴申请的;
2.缓缴申请被驳回后未按时缴费的;
3.缓缴期内不主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因自身信用问题贷款未被批准,超过缓缴期限未缴费的。
第十九条 对恶意欠费学生进行如下处理:
1.不予办理学生注册手续;
2.停止校园一卡通相关功能;
3.取消评优资格,不享受各类奖助学金和困难补助。
第二十条 缓缴期内已申请助学贷款,非个人信用原因贷款未被批准的;或因突发原因导致临时性经济困难,缓缴期内确实无法缴纳学费的,经学校认定,视为非恶意欠费。可适当延长缓缴期限,缓缴期一般延长至一年,最长可延长至学生毕业前。
第二十一条 对非恶意欠费学生进行如下处理:
1.允许办理注册手续;
2.可参加评优,享受各类奖助学金,所获奖助学金应优先用于缴纳所欠学费;
第七章 催缴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截至 10月 31日的学生实际缴费情况计算各单位当年实际缴费率。缴费率计算公式为:缴费率=(当年学费实缴数+已核准未发放助学贷款)/当年学费应缴数(含历年积欠学费)×100%。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实际缴费率核拨相关单位下年度经费,包括日常教学经费、学生活动费、学费收缴专项奖励经费。
缴费率达到 95%,全额核拨下年度经费;缴费率低于 95%,每减少一个百分点,减拨经费 1%,并不再补拨;缴费率高于 95%,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增拨经费 2%。
第八章 学费减免
第二十四条 经学校认定的高水平运动员在队训练期间免收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 经学校认定的特殊家庭困难学生,可视情况减免学费、住宿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天津财经大学学费收缴管理办法》(津财大发[2015]95号)自行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