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大发〔2025〕33号-关于印发《天津财经大学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天津财经大学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财经大学
2025年11月5日
天津财经大学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健全收费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津教委〔2015〕39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收费,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收费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向收费对象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天津市有关规定,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能或提供教育服务过程中,按照非盈利原则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等。
(二)服务性收费,指学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及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非学历教育和非强制性培训学费等。
(三)代收费,指学校为方便在校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统一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包括教材费、超定额水电费、补办证卡工本费、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或考试机构委托代收代缴的考试报名及考务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
第三条 学校严格落实教育收费政策和规定,健全收费管理机制,确保学校收费工作依法有序、合法合规、公开公平。
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不得从中牟利,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收费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任组长,分管财务工作副校长任副组长,财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教务处、合作发展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继续教育学院、党委督查室、审计处、后勤保障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教育收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教育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教育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处。
第六条 财务处是学校教育收费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在学校教育收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日常收费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各类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组织收费工作;负责收费数据统计工作;负责收费票据的管理工作;负责收费的公示工作;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负责有关收费政策的宣传;负责收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校相关单位对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各类收费实施归口管理。负责制定或审核收费项目和标准,通过立项前合法性审查、政策研判及风险评估,确保收费项目合法合规;负责收费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强欠费催缴,确保各项收费及时足额取得。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教务处负责向财务处提供本科生录取及学籍信息;在本科生注册、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申请学位、毕(结、肄)业等环节进行欠费审核并按规定处理;负责本科生辅修专业等相关收费的管理工作。
2.研究生院负责向财务处提供研究生录取及学籍信息;在申请硕博连读、奖学金评定、申请学位、毕(结)业等环节进行欠费审核并按规定处理;负责组织专业学院对研究生学费调整的论证及研究生报名考试费收费管理工作。
3.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向财务处提供留学生录取及学籍信息;负责留学生学费、住宿费催缴;在学生注册、成绩查询、休学、复学、申请学位、毕(结、肄)业、留学生签证等环节进行欠费审核并按规定处理。
4.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部分与学生住宿相关收费的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学生学费、住宿费综合催缴工作;负责学费、住宿费缓交、减免工作;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等学生资助工作。对于家庭经济困难或发生重大变故的学生,帮助学生通过资助渠道解决欠费问题。
5.合作发展处负责非学历教育的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对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进行立项审核和过程指导,在审核发放非学历教育证书等环节进行欠费审核。
6.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牵头组织留学生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在学生出国(境)环节加强欠费监督并按规定处理。
7.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向财务处提供录取及学籍信息;在学生注册、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申请学位等环节进行欠费审核。
8.后勤保障处负责向财务处提供每学期留学生住宿费用清单,并协助进行催缴。
第八条 承担教学等具体工作、提供相关服务的专业学院、直属单位、职能部门(以下统称“各单位”)是各类教育收费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提出收费项目设立、变更、调整的建议方案;负责收费标准测算;负责收费项目立项、调整的申报;负责组织实施收费,并协助财务处做好收费管理工作;负责欠费催缴等工作。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并公示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做好收费政策宣传和解释,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应收尽收和资金安全。
第三章 收费项目立项和调整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设立或调整收费项目,要严格执行申报、审批程序,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条 收费项目的立项或调整实行申请制,各单位提交收费立项或者调整的申请及相关材料,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后,报财务处进行初审。各单位应对提供的收费立项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合理性负责。
申请材料应包含:拟申请的收费项目、收费对象、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其他高校或机构同类收费项目的调研情况,相关成本测算材料,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还应提交与提供服务的单位之间签订的服务协议(合同)、上级批准的收费文件等。
第十一条 初审通过后,属于市教委、市发改委审批或备案的收费项目立项或调整,由各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由财务处上报市教委和市发改委审批或备案,待批准后在学校官网信息公开栏目公示后执行;不属于市教委、市发改委管理的收费项目立项或调整,由各归口管理部门报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未经批准立项或调整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实施收费。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校园网、公众号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等相关内容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建立收费公示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更新及时、内容准确,主动接受学生、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各项收费由财务处统一组织实施或经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审批后委托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各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集中核算,分级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第十六条 学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及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不得无故欠费。各直接责任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教育引导学生按《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天津财经大学学生手册》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时间按照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休学、转专业等异动原因导致收费信息发生变化时,其学费缴费标准将按照变动后所在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做好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其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中止学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事项外,不得自行制定减免政策。
第十九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学生选课、成绩查询、申请学位、本科生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含直博)、硕博连读、离校(退学、毕业、出国出境)等教学管理环节审核学生缴费情况。对于无故欠费的学生,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在安排各部门年度预算、办理相关收入分配时充分考虑欠费因素,对存在欠费的单位,可适当调减年度预算或暂缓办理收入分配。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票据管理规定向缴费人开具相应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开具天津市财政票据,服务性收费应开具税务发票,代收费应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收费票据的申领、使用、管理按照学校票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涉及收费事宜的校内文件或各类对外宣传材料,必须提前经财务处审核,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相关部门承担责任。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党委督查室、审计处和财务处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全面检查、重点抽查等形式,保证学校收费管理责任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积极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和学校开展的收费专项检查活动,按要求提供材料,并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类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坐支、账外设账、设立“小金库”、公款私存等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的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天津财经大学学费收缴管理办法》(津财大[2018]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