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大发[2025]39号-关于印发《天津财经大学二级单位办学收入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天津财经大学二级单位办学收入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财经大学
2025年12月17日
天津财经大学二级单位办学收入分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发二级单位办学潜能,充分调动二级单位利用学校资源服务社会的积极性,盘活各类资产资源,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级单位是指各专业学院、学校直属教学单位以及经学校批准可以从事办学活动的单位(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办学收入是指校内二级单位利用学校各种有形、无形的资产或资源,开展学历教育或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课程研修班等非学历教育和培训、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及其他对外经营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经济收入。
第四条 办学收入分配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兼顾效率与公平,妥善处理学校与二级单位的分配关系,充分调动二级单位依法自主办学的积极性。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从事办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教学管理、对外合作、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各项规定,必须在保证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任务的前提下进行。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办学收入纳入学校财务预算,分级管理,集中核算。学校留存部分作为校级财力,由学校统筹使用;二级单位分配部分作为本单位机动经费,由各单位严格按照学校规定使用与管理。
第二章 办学收入分配
第七条 各学院自行举办的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课程研修班,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学费收入,以每班次的学生人数为基数,按如下比例累进分配:
1.学生人数在10人(含)以下的部分,学校留存5%;
2.学生人数10人至30人(含)的部分,学校留存10%;
3.学生人数超过30人的部分,学校留存20%。
第八条 各学院与校外单位合作举办的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课程研修班,取得的学费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及支付给合作单位后的剩余部分,按如下比例累进分配:
1.收入在5万元(含)以下的,学校留存5%;
2.收入在5万元至20万元(含)的部分,学校留存10%;
3.收入在20万元以上的部分,学校留存20%。
第九条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收取的学位申请费、答辩费,扣除相关税费后,学校留存50%。
第十条 各学院开展其他类型的非学历教育和社会培训,扣除相关税费后的收入,按如下比例累进分配:
1.收入在2万元(含)以下的,学校不参与分配;
2.收入在2万元至10万元(含)的部分,学校留存10%;
3.收入在10万元至30万元(含)的部分,学校留存20%;
4.收入在30万元以上的部分,学校留存30%。
第十一条 体育教学部利用体育场馆、运动场地对外提供有偿服务,按学校标准收取的场馆使用费,扣除相关税费后,学校留存比例一般不高于60%;另行收取的设备调试、物业管理、安全保卫、裁判等校内人员费用,全部用于相关支出,学校不参与分配。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利用教室、实验室对外承接实验、测试、授课等有偿服务,按学校标准收取的公用房使用费,扣除相关税费后,学校留存比例一般不高于40%。
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利用计算机房对外承接考试等有偿服务,收取的公用房使用费及考务费等,扣除相关税费后,学校留存部分一般不高于每机位每小时5元。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利用学校会议室、公共空间对外提供有偿服务,按学校标准收取的公用房使用费,扣除税费、按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全部留存学校。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利用学校公用房以外的其他有形或无形的资产、资源开展社会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学校留存比例一般不高于20%。
第十六条 非教学单位经学校批准从事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办学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扣除税费、按学校标准支付与办学相关的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全部留存学校。
第十七条 学校分配比例一般按规定的上限标准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分配比例的,二级单位可根据办学项目实际运行情况提出分配调整方案,填写《天津财经大学二级单位办学收入分配审批表》(见附件),经财务处审核,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批准后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办学收入的分配以实际到账金额为结算依据,经常性项目一般按季度结算,临时性项目在收入到账后及时办理结算。
第三章 办学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办学收入中留归二级单位使用的部分属于各单位机动经费,相关支出须纳入学校财务预算,各二级单位要认真做好机动经费年度收入支出预算的编制工作。
第二十条 各二级单位机动经费优先用于办学项目直接支出,结余部分可统筹用于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等事业发展各方面。机动经费年末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机动经费可用于发放绩效工资。其中,与办学项目直接相关的授课教师课酬、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外的考务、教务等临时性劳务报酬,作为项目直接成本可例行发放,发放时须严格按照学校经费支出审批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在办学项目结束后,可根据该办学项目经费结余情况,提出项目绩效分配方案,按照学校经费支出审批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发放。项目绩效发放额度一般不得超过该办学项目经费结余的30%且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的发放项目外,各二级单位利用机动经费发放的其他项目,全部纳入年终奖励性绩效,按下列程序办理:
1.各二级单位每年末汇总本年度发放项目,向学校申报年终奖励性绩效额度。
2.学校根据各二级单位绩效考核结果,综合考虑学校年终奖励性绩效额度及二级单位申报的机动经费奖励性绩效额度,核定各二级单位年终奖励性绩效总体发放额度。
3.各二级单位根据总体发放额度制定绩效分配方案,按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后,由学校统一发放。应由二级单位机动经费列支的部分,由财务处办理经费划转。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应严格执行学校规定的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学校无规定标准的,各单位可结合办学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开支标准并报学校审核备案。多年举办的延续性项目,其开支标准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整。校内不同办学单位举办的同类型办学项目,开支标准应尽量统一,不应有较大差异。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须严格控制人员费用发放范围,不得发放与办学项目无关的其他人员费用。应合理界定管理人员岗位职责,通常情况下,管理人员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与项目相关的工作应属于其岗位职责内工作,不得作为发放人员费用的界定和计量标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要严格执行学校财务制度和办学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办学活动。要健全完善内部制度机制,加强办学项目的组织管理,确保办学项目有序推进,办学收入及时足额收取。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与校外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必须遵守学校关于合作办学的相关规定,一般不得与社会中介机构合作开展办学及资源对外有偿服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学管理、合作发展、财务、资产等部门要加强对二级单位办学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提供政策和条件支持,积极营造二级办学单位依法自主办学的良好环境,协同保障办学项目有序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授权二级单位承办的专业硕士、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学计划外课程培训等学历或非学历教育项目,学校按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下达经费支出控制额度至承办单位,承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申报支出预算,经学校核定后将项目运行经费拨付至承办单位。以前年度承办单位项目运行经费有结余的,应优先使用项目结余,不足部分由学校拨付。项目运行经费参照单位机动经费进行管理,开支标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其他办学形式或项目,经二级单位立项申请、财务处审核,并报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后,可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办学收入的分配和支出管理不执行本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相关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天津财经大学二级核算单位办班及收入管理办法》(津财大发〔2014〕52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财经大学二级单位办学收入分配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