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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财经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津财大发[2025]40号)
2025-12-25 15:04  

津财大发[2025]40号-关于印发《天津财经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天津财经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财经大学

20251217



天津财经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对社会捐赠的管理,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拓宽捐赠渠道,支持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社会各界,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收益、技术等形式捐赠给学校的资金和资产。


第三条 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个人积极为学校募集社会捐赠,支持将各类社会捐赠用于学校基本建设、教学科研、师资培养、学科建设,奖励优秀教师、学生,资助困难学生等教育公益性事业。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校友与基金服务中心是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统筹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校内各单位各部门规范开展接受社会捐赠活动,支持和指导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基金会章程规范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第五条 天津市天津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负责社会捐赠的接收与管理。社会捐赠资金一律纳入基金会账户统一管理,按基金会章程、捐赠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基金会划拨给学校的社会捐赠资金的核算,严格按照捐赠资金限定用途和开支标准执行。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基金会调拨给学校、或学校直接接收的社会捐赠实物等有形或无形资产的登记,将社会捐赠资产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统一管理。


第八条 校内各受赠单位、或由学校授权管理使用受赠资金、资产的各部门是接受社会捐赠的责任主体,负责管理使用受赠资金、资产,对其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第三章 接受捐赠原则


第九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接受社会捐赠的各项活动均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接受社会捐赠遵循公益性原则;

(三)接受社会捐赠遵循尊重捐赠者意愿原则;

(四)接受社会捐赠遵循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章 接受捐赠流程


第十条 资金类捐赠:

资金类捐赠必须通过基金会接收,接受资金类捐赠的流程严格按照基金会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非资金类捐赠:

(一)非资金类捐赠包含房屋构筑物、仪器设备、图书、档案、家具用具及装具、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等。一般由受赠单位起草捐赠协议,协议经基金会审核后,按照基金会接受捐赠的流程执行。

(二)价值超过50万元的非资金类捐赠,须由受赠单位向分管校领导和校长汇报批准后,按照接受捐赠流程执行。

(三)价值超过100万元的非资金类捐赠视为重大捐赠,须经过学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后,按照接受捐赠流程执行。



第五章 捐赠奖励与引导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采取有力举措积极筹集社会捐赠,对各教学单位自主筹集的社会捐赠,学校按不高于当年实际到账金额25%的比例从下一年度预算中拨付奖励经费,奖励经费纳入教学单位机动经费,由各单位按学校相关规定统筹使用。

各单位可奖励为引进社会捐赠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用于人员奖励的资金比例一般不高于奖励经费的20%且金额不超过3万元,对在职人员的奖励纳入部门年终奖励性绩效,按学校规定程序审批和发放。



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自主筹集的下列社会捐赠,可获得奖励经费:

(一)非限定性资金类捐赠。

(二)用于改善教学科研设施、支持重点学科建设、支持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提升服务社会发展能力等方面的限定性资金类捐赠。

(三)非资金类捐赠根据捐赠资产的类别,按资产入账价值的一定比例计入奖励经费计算基数。无法确定资产价值或资产入账价值低于10万元(含)的不计入基数;实物资产类捐赠入账价值高于10万元的,按入账价值的10%计入;无形资产类捐赠入账价值高于10万元的,按入账价值的5%计入。



第十四条 管理和教辅部门(校友与基金服务中心、财务处除外)引进的社会捐赠属于上述范围的,学校可按照不高于当年实际到账金额的5%安排专项绩效奖励,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奖励额度一般不超过3万元,随年终奖励性绩效额度一并下发至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校友与基金服务中心、财务处负责奖励经费的计算、核拨。



第十六条 为支持引导各专业学院积极筹集社会捐赠,学校按每本科生20元的标准核拨支持引导经费,由各学院用于校友及社会各界联络过程中发生的办公、差旅、接待等开支。支持引导经费自2026年度起拨付,连续拨付三年。


第六章 捐赠鸣谢


第十七条 鸣谢方式由受赠单位结合实际情况与捐赠方协商后,经校友与基金服务中心审核后执行。重大社会捐赠由受赠单位与校友与基金服务中心拟定鸣谢方案,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 涉及捐赠冠名事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校内各受赠单位应加强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按要求规范使用,保证捐赠资金取得预期效果。


第二十条 学校接受的社会捐赠资金纳入学校财务决算,接受社会捐赠的资产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定期对社会捐赠活动开展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受赠单位应按年度将接受社会捐赠的收入支出情况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接受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允许,不得擅自以天津财经大学、天津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及天津财经大学校友会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友与基金服务中心、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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