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财经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行政〔2014〕30号)、《关于调整和细化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行政〔2015〕54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制度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津财行政〔2019〕47号)和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行政〔202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加强统筹把关,强化必要性、合规性、经济性审核,严控出差频率、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出差人员应当事前填写出差审批单(见附件1),报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出差审批单由单位留存备查。使用本单位以外其他经费出差的,还应报经费使用部门(项目)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 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各单位应当将差旅费在预算内单独列示,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在核定的差旅费预算内安排公务出差活动。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的标准如下:

(一)符合第一类差旅费标准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二)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应当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国内航空公司低价位票。
(四)出差人员乘坐高铁(动车),在当日20时至次日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或者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院士及相当于院士级别的专家可以乘坐高级动卧,局级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乘坐一等卧、动卧,其余人员可以乘坐二等卧、动卧。
(五)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应当乘坐飞机经济舱、高铁(动车)一等座席别的,不得购买超级经济舱及同类型舱位、优选一等座;确因执行紧急公务等特殊工作需要购买的,应当事前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财务处审批。
(六)公务出差应当加强计划统筹,减少机票、车票退改签费用。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产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相关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发生的住宿费,按照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在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优先选择更经济的房间住宿。
第十三条 住宿费在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四条 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如住宿费标准超出限额标准,可凭会议和培训通知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现行补助标准为西藏、新疆、青海每人每天120元,其余地区每人每天100元。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十七条 凡由对方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或缴纳的会议费、培训费等相关费用中已包含伙食费用的,仅领取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对方单位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有效证明,按照出差自然天数领取伙食补助费。
对于参加调研等活动,凭有效证明可领取伙食补助费,原则上不得超过5天。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方不承担往返驻地和机场(火车站、码头、汽车站)市内交通费的,领取往返2天的市内交通费;举办方承担此类费用的,不再发放当天的市内交通费。会议和培训期间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对于参加调研等活动,凭有效证明可领取市内交通费,原则上不得超过5天。
第二十一条 乘坐学校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领取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标准参照天津市财政局制定的标准。如遇调整,学校自动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差旅费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购买机票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如自行购买,需提供比价截图,以证明所购机票票价低于购票时点政府采购票价。
第二十四条 因公出差应优先采用公共交通出行。对于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自驾车或者租车前往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凭有效证明材料,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原则上不再报销汽油费、租车费和过路过桥费等。
第二十五条 校外人员来学校交流、开会或者调研,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由其所在单位报销。
第二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学生参加比赛、社会实践等活动出差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其他人员”标准执行,住宿同性一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减半发放。
第二十七条 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和远郊区参加会议、培训、开展其他公务活动的,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减半发放。天津市远郊区指武清区、宝坻区、蓟州区、宁河区、静海区。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支出的合规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各单位对本单位出差人员和使用本单位经费的出差人员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对方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出差天数、人数等信息冒领差旅费的;
(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差旅费已全部或部分由校外单位负担,重复报销差旅费的;
(四)在差旅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资金的差旅支出。科研经费支出的差旅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有规定的,按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天津财经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津财大发〔2023〕1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天津财经大学出差审批表》
2.《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