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页 | 机构设置 | 通知公告 | 规章制度 | 工作动态 | 服务指南 | 下载中心 | 网报专栏 | 党建活动 
规章制度
 财经法规 
 校内制度 
校内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校内制度>>正文
天津财经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津财大发〔2026〕39号)
2026-09-23 16:27  

关于印发《天津财经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天津财经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财经大学

2026年9月23日

天津财经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货币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学校拥有或控制的各类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本级及所属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的货币资金管理。

第四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对学校货币资金实施具体管理。统一办理学校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学校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财务处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设置货币资金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严禁其他不具备职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第六条 货币资金管理岗位包括出纳、出纳复核、银行对账、银行账户管理等。出纳人员不得兼任制单、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记以及银行对账、财务核算软件权限的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出纳岗位的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复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办理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结算业务。

第八条 出纳复核岗位的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对每笔资金收付进行复核。

第九条 银行对账岗位的主要职责是及时进行银行存款对账,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按规定程序及时清理银行未达账项,及时了解银行存款余额并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条 银行账户管理岗位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以及账户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货币资金管理岗位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客观公正,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交流轮岗。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推行“非现金”结算方式。各类资金支付一律采取“非现金”方式。各类收费原则上采取“非现金”方式,特殊情况经财务处长批准可以收取现金,收取的现金必须在当日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日结,确保现金零库存。


第四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银行账户的设置

(一)财政审批类账户。学校开立财政审批类账户应报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审批类账户包括:

1.基本账户。用于办理日常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学校只能开立一个基本账户。

2.零余额账户。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业务,学校只能开立一个零余额账户。

3.专用账户。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学校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可开立一个专用账户。

4.临时账户。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因业务需要可开立一个临时账户,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

(二)财政备案类账户。学校开立财政备案类账户应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账户开立后及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备案类账户包括:

1.党费账户。按照中组部党费管理相关规定,以学校党委的名义可开立一个党费专用账户。

2.工会经费账户。根据工会法等规定,具备法人资格的工会,可开立一个基本账户;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工会,可开立一个专用账户。

3.银行贷款账户。学校从基本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取得贷款或融资,可在该银行开立一般账户,用于归集、划拨银行贷款资金等。

4.食堂账户。学校所属食堂单独核算的,可以学校食堂名称开立一个基本账户。

5.定期存款账户。学校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将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可在定期存款银行开立一个非结算账户。

6.住房改革资金账户。按照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学校可以开立相关住房改革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7.智慧校园账户。学校为推行“智慧校园”等非现金结算方式,可在合作银行开立专用账户,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坚持“安全、规范、高效、精简、透明”的原则,严格控制银行账户数量,规范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严格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履行审批、备案程序。除零余额账户以外的学校实有资金账户应接入财资管理云平台,接受财政部门的资金监管。

第十六条 银行账户的开立

(一)学校开立银行账户一般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一经确定,应保持稳定,不得频繁变更。基本账户开户银行非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改。

(二)采取集体决策方式的,应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集体决定开户银行。备选银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取,一般应不少于 3家。

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学校主要领导、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财务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学校应当要求开户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

(三)采取竞争性方式的,应至少提前 10天对外发布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的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学校应组建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并于当日对外发布公告。

学校应当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操作流程、评选委员会组成方式、具体评选方法、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评选委员会应由 5人以上的单数评委组成,其中外部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外部专家应熟悉高校财务管理工作和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并与参与银行没有利害关系。

(四)学校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一般应在已开立结算账户的银行办理,需要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定期存款开户银行。到期后不需要收回使用的定期存款可以在原定期存款银行续存,累计存期不超过 2年。

第十七条 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一)确因工作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撤销原银行账户,同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新账户开立手续,并将原账户资金余额如数转入新开立的账户。银行账户变更过程中应确保结算业务平稳过渡。

(二)依据相关政策开立的专用账户或临时账户有明确政策使用期限的,使用期满后应当立即撤销,账户资金余额如数转入基本账户或其他相关账户。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账户开立手续。

(三)银行贷款账户在贷款或融资到期结清后应立即撤销,账户资金余额如数转入基本账户或其他相关账户。

(四)转出开户银行办理的定期存款,累计存期满 2年后应当立即撤销定期存款账户,账户资金余额如数转入原资金转出银行。

(五)1年内没有发生资金收付业务的银行账户,应当进行

撤销,账户资金余额如数转入基本账户或其他相关账户。

(六)专用存款账户在专项资金使用完成后,应当进行撤销。

第十八条 开户银行信息发生下列变更的,应当及时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办理银行账户信息变更。(一)开户名称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三)主管部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四)因开户银行原因(如系统升级)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五)开户银行网点撤并或网点名称变更,但不改变银行账号的。第十九条财务处应当建立银行账户管理台账,定期开展银行账户核查,实行动态更新管理。


第五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二十条 财务处是学校银行存款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资金用途、账户使用范围和资金存放相关协议将资金归集至学校相应的银行账户,并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在学校实有资金账户之间进行合理的资金划拨。严禁超出账户使用范围、无实际业务依据的跨行资金划拨。

第二十一条 银行存款可以根据资金用途和规模采取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灵活的资金存放方式,并可在确保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定期存款资金规模和期限,实现资金保值增值,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 1年(含)以内,办理定期存款应当报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控制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的银行数量和资金规模。转出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定期存款银行账户的开立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购买银行大额存单应当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第六章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财政拨款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进行集中支付和清算,财务处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报送的用款计划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程序,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支付,确保资金支付合法合规、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应提前做好资金规划,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按季度报送财政拨款用款计划,合理编制财政专户资金支出计划,做好学费收取归集、缴存财政专户、申请资金返还、报送用款计划和资金支付管理各环节,确保资金收取及时,支付安全、高效、规范。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应加强零余额账户和实有资金账户支出的统筹管理,科学严谨编制财政资金、非财政资金支出预算,合理制定支出计划。应当严格按照资金支出计划、核算用途办理支出业务,严格执行批复下达的财政资金和非财政资金预算指标,

严格区分财政资金和非财政资金列支范围和列支额度。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应严格控制通过实有资金账户垫付财政资金。不得在财政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后垫付财政资金,不得垫付不属于财政列支范围、超过财政列支额度的资金。除以下特殊情况外,不得违规垫付财政资金:

(一)贷款利息、抚恤金、离退休干部医疗费等。

(二)在预算指标和用款计划尚未批复下达前,因特殊事项需要从实有资金账户垫付资金的支出。

(三)其他按规定允许垫付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门规定的资金垫付申请审核制度,发生符合实有资金账户垫付财政资金的情形,应在资金垫付之前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提交申请,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方可进行资金垫付,未经事前审批,一律不得垫付资金。资金垫付后,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应资金的归垫。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应加强零余额账户向实有资金账户划款管理。不得违反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向学校或其他市区两级行政事业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款。向上述实有资金账户划款,应遵守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监控规则。如有其他特殊划转需要的,应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经审核批复后方可办理资金划转。


第七章 银行票据、印鉴与支付管理

第三十条 财务处应根据银行账户结算业务需要合理选择银行结算方式,原则上应采取网上银行方式,对于结算业务量较小或无法办理网上银行的银行账户可以采取银行票据结算方式。

第三十一条 财务处应当加强银行票据和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银行票据由专人负责购买或领用,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遗失或被盗用。银行票据与银行预留印鉴必须分人、分柜保管。

财务专用章由分管财务核算科的副处长保管,并建立财务专用章使用登记簿,详细登记使用时间、用章事项、页数、经办人等信息。法人名章由分管资金管理科的副处长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三十二条 财务处应加强网上银行安全管理,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在专用计算机上进行,确保网络环境安全,严禁在公共网络环境办理网上银行业务,严禁通过非专用设备或远程控制软件操作网银系统。

第三十三条 网银 U盾的使用管理必须严格遵循“谁使用、谁保管;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严禁将 U盾交由未经授权人员使用,严禁未经审批将 U盾带离学校财务专用场所使用。

第三十四条 财务处严格按照不相容权限分离原则实行 U盾分级管理,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采取“经办-审批”两级管理或“经办-复核-审批”三级管理。经办 U盾由指定的出纳保管,复核 U盾由财务处副处长或授权的复核人员保管,审批 U盾原则上由财务处长或其授权的副处长保管。严禁一人同时持有同一账户的经办与复核 U盾,严禁经办人持有审批 U盾。

第三十五条 各类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天津财经大学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依托财务处网上审批系统、智能稽核系统和财务核算系统开展前置业务审核和财务稽核,审核通过后的支付事项经过财务处两级或三级审批后予以支付。

第三十六条 财务处应当强化资金支付全过程动态监控,建立资金支付动账提醒制度,根据银行账户业务结算规模,分别设定动账提醒限额,将限额以上的每笔付款信息发送至会计和出纳人员、财务处长、审计处长、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

第三十七条 财务处应当加强银行对账,基本账户等业务量较大的银行账户应当每周核对一次,其他银行账户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发生大额支付应即时核对。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核实清理银行未达账项。

第三十八条 银行对账工作实行“双签”制度。银行对账经办人员每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必须由对账经办人、出纳共同签字,并经财务处长或分管副处长审核确认。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财务处应健全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货币资金各管理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开展自查。

第四十条 审计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货币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情况开展风险评估。

第四十一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与货币资金业务相关的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情况。重点检查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是否存在混岗或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全过程的问题。

(二)银行账户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银行账户信息与实际不相符的问题。

(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规垫付财政资金、违规向实有资金账户划款的问题。

(四)财务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全部财务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问题。

(五)银行票据保管情况。重点检查银行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齐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六)网银 U盾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同一银行账户的网银 U盾全部交由一人保管的问题。

(七)货币资金账实相符情况。重点检查银行存款余额是否与账面余额相符。

第四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若发现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或主管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财经大学银行存款管理办法》(津财大发〔2018〕16号)同时废止。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 天津财经大学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