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天津财经大学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 各单位、 机关各部门:
《天津财经大学电子票据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财经大学
2026年9月23日
天津财经大学电子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电子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强化学校财务收支管控,防范票据使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所属二级非法人单位和部门(以下统称“各单位”)。涵盖票据申领、开具、推送、归档、核销、查验、作废、红冲、保管等全流程各环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票据,是指经财政部门、税务机关监制,依托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的数字电文形式的电子凭证,主要包括财政电子票据和电子发票两类。
电子票据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通过网络手段进行传输流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载体进行存储保管,是以电子数据形式表现的票据。
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学校电子票据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合规开具、权责明晰、全程管控”的原则。严格区分各类票据的使用范围,严禁超范围使用票据、互相串用、替代,杜绝违规领用、虚开、代开票据等行为,确保票据流转规范,资金收支透明,防范票据管理风险。
第五条 学校的各类收费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经济业务的性质和内容出具相应的票据。不得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作为财务报销、资金结算凭证;不得编造、虚列经济业务开具票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财务处是学校电子票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电子票据的统筹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票据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学校电子票据管理制度并推进实施;
2.负责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的账号开通、权限分配、参数配置及日常运维。引入第三方数字化平台,推进电子票据管理系统与学校财务系统、收费系统及其他业务系统对接;
3.办理电子票据的申领、入库、核发、核销、年检、报备等工作,建立电子票据台账,实现票据全生命周期动态监管;
4.负责电子票据的开具、作废和红冲,对授权给第三方系统的票据业务进行审核管控,规范开票项目、收费标准、票据用途,杜绝超范围、超标准开票;
5.负责电子票据数据的归集、备份、归档、查验及日常核查,对接财政、税务监管平台,确保数据同步一致;
6.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政策宣讲,指导各单位规范使用电子票据。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职责
1.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收款与票据业务的对接,负责收款核对、开票申请、票据推送告知等工作;
2.严格按照学校审批的收费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提交开票申请,如实填报交款人信息、收费项目、金额、用途等内容,严禁虚构业务、虚假开票;
3.及时告知交款人查验、下载、保存电子票据,提示交款人合规使用票据;
4.配合财务处开展票据核查、对账、归档工作,妥善留存本单位票据业务台账资料。
第八条 财务经办人员岗位职责
1.熟练掌握电子票据系统操作规范,依法依规开展开票、核对、推送工作。开票前,应确认款项足额到账、业务真实合规;
2.严格审核开票信息准确性,全程留存业务凭证,做到票款一致、票实相符;
3.妥善保管个人系统账号密码,严禁转借他人使用,对本人经办的票据业务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 票据的使用范围
第九条 财政票据的使用范围
1.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是学校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主要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报名考务费等。
2.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学校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主要适用于下列经济业务:
暂收款项:由学校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包括依法或依据合同收取的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代收款项:由学校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包括代收教材费、保险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伙食费等。
其他往来结算:包括学校内部各部门之间资金往来、学校与教职工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
3.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是学校、学校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第十条 税务发票的使用范围
税务发票是学校依法收取非学历教育学费、技术咨询费、技术开发费、技术服务费、出租房屋(场地)或者利用资产资源提供有偿服务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第十一条 学校及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票据,不得超业务范围使用票据,严禁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替代收费票据,严禁用非税票据替代应税发票。
第四章 票据开具
第十二条 票据申领
学校通过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向财政部门申领财政电子票据,财政部门按照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原则,向学校发放财政电子票据编码。财政电子票据编码由票据代码和票据号码两部门组成,具有唯一性。
学校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向税务机关申请电子发票额度,税务机关根据学校经营、纳税等实际情况授予学校发票总额度,并实行动态调整。该发票总额度,是学校一个自然月内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第十三条 电子票据由财务人员通过财政票据管理系统、电子发票平台直接开具,或由财政部门、税务机关授权的第三方平台通过对接学校统一支付平台等业务系统,在财务处监管下统一开具。
第十四条 电子票据开具坚持“业务真实、款项到账、信息完整、标准合规”的原则。
科研项目及合同约定需事先开票的收款项目可以预借发票,其他收款项目必须在款项到账后才能开票,特殊情况确需预借发票的,应提供说明材料。
收款项目、标准应严格按照学校核定或合同约定的项目、标准开具。项目、标准不合规的一律不得开票。
票据要素应当完整,包括票据代码、票据号码、校验码、交款人信息、开票日期、收费项目、数量、标准、金额、备注信息等,确保与经济业务、合同约定、到账金额一致。要素不全的一律不得开票。
第十五条 开票流程
申请开票:各单位经办人员在线提交开票申请,注明票据类型、金额、交款人信息等,上传合同协议、收费依据、到账凭证等佐证材料,属于预借发票的,还应注明款项预计到账时间。开票申请需经单位负责人审批。
财务审核:财务审核人员审核业务真实性、资料完整性、金额准确性、项目合规性,审核通过后由财务处经办人员通过系统开具票据。属于预借发票的,须经财务负责人审核。
票据推送:票据开具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电子票据版式文件,财务处经办人员应及时通过短信、邮件、应用服务程序等方式推送给票据申请人,申请人应核对票据信息要素、做好登记后推送给收票方。
票据下载:电子票据由收票方自行下载、留存、打印,打印件仅作为纸质查阅凭证,入账归档以电子原始文件为准。
台账登记:财务处同步更新电子票据管理台账,记录票据号码、开票日期、交款人、金额、用途、经办人、推送状态等信息。
第十六条 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非学历教育等个人交费项目,财务处通过统一支付平台等业务系统与第三方平台的对接实现个人自助交费、系统自动开票、个人按需下载、学校登记汇总的一体化管理。
第十七条 票据作废
当日开具、未推送、未入账、业务撤销的电子票据,且票据信息无对外使用记录的,可当日在系统内申请作废处理。作废票据须留存作废原因说明、业务撤销佐证材料,系统自动标记作废状态,作废票据号码纳入台账管理,不得再次使用。
跨日期、已推送、已入账、已查验的电子票据,不得直接作废,按照票据红冲流程处理。
第十八条 票据红冲
电子票据开具后,如发生业务终止、退款、开票有误等,按照规定应开具红字票据,冲销蓝字票据。
开具红字票据应由单位经办人在线提交申请,说明红冲事由,提交原票据信息,附退款审批材料、业务变更证明材料等,经财务处审核、并登录票据管理平台核实原蓝字票据入账、抵扣信息后,按照规定流程开具。部分退款的,应按照实际收款金额重新开具票据。
第十九条 收票方遗失、误删电子票据文件的,可向财务处申请重新推送原始电子票据版式文件。
第五章 票据核销、归档与管理
第二十条 财务处应及时对已使用的财政电子票据开票金额、实际收费金额等相关数据要素进行核对,确认一致后通过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向财政部门申请核销。财政部门对票据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验,审验后实现自动核销,通过审验的财政电子票据,在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中标识“已核销”状态。
第二十一条 电子票据以电子化归档为主、纸质归档为辅。财务处负责归集所有开具、收取的电子票据原始版式文件、开票台账、作废红冲记录、审核佐证材料,实现电子数据长期、安全、完整存储,电子票据档案保存期限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做好票据的登记和管理。预借票据的,应督促受票方在承诺时间内及时拨付资金。预借票据时限不得超过90天且不得跨年,款项逾期未到账的,票据应冲红,并暂停该单位借票业务。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应加强电子票据日常管理,运用数字技术实现收费、票据、财务核算等各业务系统的对接,及时清查核对已收款未开票、已开票未收款业务,确保所有票据应收取的款项全部收妥入账,对未收妥的款项查明原因落实解决措施。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应加强电子票据系统安全管理,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定期更换密码,账号权限实行分级管控,人员离岗及时变更数字证书信息。
票据管理数据应定期备份、异地存储,做好数据安全防护,防范数据泄露、丢失、被篡改、被盗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定期开展电子票据专项核查,重点检查票据开具合规性、票款一致性、作废红冲规范性、归档完整性、数据真实性。
第二十六条 学校票据的使用接受财政、税务、审计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凡存在以下情形的,属于违规行为,将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票据种类、超业务范围、超收费标准开票;
2.虚构经济业务开票,虚开、代开、套开电子票据;
3.无依据作废、红冲电子票据、调整电子票据信息要素;
4.手动修改系统生成的票据代码、号码、校验码、监制章等核心要素,篡改电子票据数据;
5.电子票据归档不规范,数据缺失、造成票据无法溯源的;
6.泄露、外传电子票据数据,违规使用系统账号,造成财务风险的;
7.纵容、协助他人利用电子票据重复报销、虚假报销、套取资金的;
8.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明细资料;
9.其他违反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纸质票据全部封存,其清理、存档和销毁工作按照国家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天津财经大学票据管理办法》(津财大发〔2023〕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