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大发[2025]34号-关于修订印发《天津财经大学国内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天津财经大学国内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财经大学
2025年11月5日
天津财经大学国内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内公务接待费管理,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天津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市教育两委机关国内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接待费,是指学校党政职能部门接待国内人员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国内公务活动确需开支的必要费用。教学、科研、教学辅助单位接待国内人员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来访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于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杜绝浪费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加强国内公务接待费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执行中不得突破。国内公务接待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接待审批和接待标准
第五条 国内公务接待活动实行事前申报制度。国内公务接待承办单位(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和标准,制定详细的接待方案并报财务处、业务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核备案。接待方案中应当注明开展接待活动的原因、日程安排、接待项目、接待地点、被接待人员和陪同人员名单及职务、接待预算金额、经费来源等。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应统筹安排。不属于接待范围的或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因邀请接待对象前来开展必要的公务活动,所发出的包括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等要素的邀请函,可以视作公函。
第六条 国内公务接待活动实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应当一事一单,不得将多次公务接待合并填入一张接待清单。接待清单作为公务接待费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七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安排在学校内部接待场所或会议定点场所,执行协议价格,学校周边没有适宜的会议定点场所的,可以就近选择交通便捷的舒适型酒店。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院士或相当级别的高级专家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承办部门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用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放置花篮和果篮。
来访人员差旅费应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回本单位凭据报销;确因需要由学校报销的,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参加会议人员住宿费按学校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承办部门一般不安排接待对象用餐,由接待对象自行按照规定标准用餐。需要由承办部门协助安排的,承办部门应当根据接待对象的标准合理安排,主动提醒并协助做好伙食费用收取工作。伙食费用标准为早餐不超过20元/人·天、午餐及晚餐各不超过40元/人·天。
确因工作需要,承办部门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原则上应安排校内接待场所用餐,人均标准不得超过120元,并严格控制陪餐人员。接待对象在3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人;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冷热菜品一般不超过六菜一汤,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烟、酒(包含自带的酒水)。
第九条 国内公务接待中确需接待部门安排车辆的,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参加会议人员交通费用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承办部门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私客公待,不得 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支出总额。禁止在公务接待费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费用;禁止在收入中坐支公务接待费;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三章 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派出单位公函(包括派出人员名单)或承办部门邀请函、公务接待审批流程、承办部门的接待方案、接待清单、财务票据及公务卡消费凭证等,不得以电话、微信记录代替公函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公务卡、对公转账等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对超标准、超预算、超范围开支的公务接待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学校公务接待费支出等有关情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每年以财务预算、决算信息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务接待经费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承办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报、审批公务接待计划的;
(二)以虚报、 冒领手段骗取公务接待费的;
(三)违反规定扩大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的;
(四)转嫁、摊派公务接待费的;
(五)违规报销与公务接待无关费用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相关规定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校执行天津市国内公务接待费标准。如遇调整,学校自动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学校外事接待工作按照国家及天津市外宾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天津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市教育两委机关国内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制度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财经大学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 (津财大发〔2023〕14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财经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